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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理条例

发布时间:2021-03-23 02:42:07 人气:

学生违纪处理条例
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加强校风建没,严肃校纪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,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,根据教育部、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学生违反国家政策,法律法规,校纪校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罚:

(一)通报批评;(二)警告处分;(三)记过处分;(四)留校察看处分;(五)勒令退学处分;(六)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三条 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的,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
第四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,继续违反纪律,加重一级处分。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能撤销处分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,只发给结业证书,参加工作一年后,若在工作单位表现好,可凭单位证明返校,经个人申请、学校审查同意,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五条 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严禁煽动,组织闹事,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,严禁张贴大小字报,违者并造成影响的:

(一)为首者,给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,给以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六条 依法受公安,司法部门惩处的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被处以劳动教养的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
(二)被处以刑法处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被处以公安机关拘留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小直至勒令退学处分;

(四)被处以罚金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七条 赌博者应受下列处分:

(一)初次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分;二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(200元)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,赌资、赌具一律没收。

(二)打麻将者,不论是否赌博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没收赌资、赌具。

第八条 偷窃,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产,除返回全部财产外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不等的处分。

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,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药费、营养护理费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不等的处分。

第十条 对谈恋爱,非法同居者的处分:

(一)对谈恋爱者给予警告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男女之间校园内手拉手等或经常利用节假日到外郊游,或在夜晚没有灯光偏僻处闲谈者,或在校园内有亲密行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:

(三)非法同居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

第十一条 对酗酒者的处分:

(一)酗酒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十二条 对校内吸烟者,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者,给予劝退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(一天按9节课计):

(一)2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:

(二)4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三)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连续2天不在校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劝退处理

  • 严禁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:

(一)禁止私自拆、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,违者给予记过处分;

(二)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、供电设施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坏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十五条  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罚:

(一)不服从值班、值日人员,学生干部管理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侮辱、谩骂教职工、班主任、上课老师者,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

(三)不经安全处同意私自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、夜不归宿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随身携带凶器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五)擅自在校外租房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六)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进入男生宿舍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七)擅自到水库,河塘,游泳池游泳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八)伪造班主任、学生管理部门人员签字者,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并劝退处理;

第十六条  一次不交手机者给予警告处分,二次不交手机者给予记过处分,累计三次以上不交手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劝退处理(持有两部或两部以上手机而上交一部者,视为不交手机);

第十七条  对校园内吸烟者,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者,给予劝退处理;

第十八条  爬围墙外出者,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

第十九条  聚众斗欧、打架者,一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

第二十条  私藏管制刀具者,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

第二十一条  恶意冲撞校门、攻击门卫者,一经核实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

第二十二条  学生夜不在宿者,一经查实告知家长并记过处分;一学期二次以上(含二次)夜不在宿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理;第二十三条冒充班主任或家长签字(或打电话)请假者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;

第二十四条  对学生的纪律处罚,按下列程序办理:

(一)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学科决定并处理;

(二)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工处提出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决定;

(三)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,由学工处提出意见,经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,并报省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厅备案;

(四)所有受处分的学生,班主任要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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